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甘办发〔2023〕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厘清全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消除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空白和盲区,经州政府研究,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要求,在《甘孜州十三个新行业新业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甘办发〔2023〕31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州级部门共同职责。一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决策和部署;参与州委、州政府和州安委会安排部署的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矿业秩序整顿、灾害风险防范、安全隐患排查、“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工作。二是严格按照本行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标准对非煤矿山进行行业准入和风险管控,将安全生产理念贯穿于非煤矿山设立、审批、技改、验收、管控、关闭等“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闭环式管理流程。三是通力协作、强化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安全,按照“谁停产、谁验收”原则,非煤矿山因违反各自行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标准而责令停产整顿的,应由责令停产停工部门验收,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在责令停产停工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期间,应邀请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经信部门参与验收。
责任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孜监管分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气象局。
二、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建成投产后的非煤矿山行业监督管理,督促供电部门严禁为相关部门认定的非法采矿行为供电,对非煤矿山企业用电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有明显异常情况的要及时预警通报。负责督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严禁为相关部门认定的停产矿山售卖民用爆炸物品。鼓励和引导非煤矿山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推动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落实。督促通过核准备案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履行安全、环保等相关手续。
三、州应急管理局。作为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许可建设期间和建成投产后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承担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地质坑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准入条件,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和地质坑探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指导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依法查处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排土场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建设、运行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开展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普查报告评审及备案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隐蔽致灾因素防范措施。
四、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非煤矿山建成投产前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全州矿产资源规划,设置采矿权应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资源赋存状况、开发技术经济条件、非煤矿山安全条件等因素。依法依规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矿区范围探矿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及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非煤矿山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落实矿产资源整合和资源配置政策,参与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对因安全等不合格由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或到期未延续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时通报给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全州地质勘查行业及勘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防范等工作,负责指导各地废弃矿山治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相关工程治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矿山应急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五、州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非煤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非煤矿山关闭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新建非煤矿山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审查,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有关规定。指导非煤矿山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六、州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严禁向非法违法采矿人提供民用爆炸物品。对应急管理部门函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停产整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注销或吊销以及州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应依法收缴民用爆炸物品并停止审批。依法查处不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爆破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黑恶犯罪线索及时查处。
七、州生态环境局。负责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矿山企业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及时查处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在新上环保项目、设备设施和改变生产工艺时,要及时组织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八、州水利局。负责全州非煤矿山涉及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指导非煤矿山行业编制、落实防汛预案;指导涉及重要江河、湖泊、滩涂的非煤矿山治理和保护;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州林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州非煤矿山涉及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和森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州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州非煤矿山涉及景区景点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州市场监管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登记管理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特种设备非法违法使用及操作人员非法违法操作的违法行为。对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或关闭的非煤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共享监管信息。
十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非煤矿山厂区内房屋、市政设施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办公区、生活区等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与建设工程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参与非煤矿山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非煤矿山工程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
十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孜监管分局。督促指导辖内保险机构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十四、州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全州非煤矿山火灾扑救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非煤矿山澡堂、食堂、宿舍、办公楼、工棚等地面设施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五、州气象局。负责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向经信、自然资源、应急、水利部门提供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