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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 01- 09 16: 01浏览次数:

2024年1月3日,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宅基地的定义及范围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二、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上限规定

《通告》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由原来的河谷地带人均不超过30—40平方米、半高山以上人均不超过40—50平方米(实际执行中仅包括住房用地面积)调整为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不超过8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其中住房面积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对宅基地面积标准及住房面积标准上限都作了规定。对户内人数认定仍与原来保持一致,即:4人以下的户按4人计算,5人的户按5人计算,6人以上的户按6人计算。

三、关于用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的特殊规定

《通告》第四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面积标准内,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50平方米。”即在用地建房完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宅基地面积,目的主要是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要求。例如,1—4人户,最多可申请320平方米的宅基地(含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若用地完全不占用耕地的情况下,宅基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50平方米,其宅基地总面积可批370平方米。

四、关于节约集约用地和保障村民合理用地

《通告》规定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同时,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即面积标准规定的是上限,鼓励农村村民根据自己意愿和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面积标准以下申请使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五、关于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要求

《通告》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村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和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林草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通告》同时强调,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通告》只是对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等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关于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各县(市)制定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实施办法或细则执行。

二是《通告》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的,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是农村住房建设方案、施工要求及其质量安全管理、危房改造,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