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二
一、《办法》对各类资源开放共享做出哪些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商住楼宇、集中居民点、统建房、医疗卫生、学校、车站、机场、展馆、广场、旅游景点等公共机构所属建(构)筑物以及文化体育设施、市政路灯杆、视频监控杆、道路、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应无条件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支持通信管线、基站、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及4G/5G小微基站等建设。
二、《办法》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出了哪些要求?
组织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以及其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须根据国家相关强制性建设标准预留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距离。
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需在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同步建设满足多家运营商共享使用所需的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并安装设备用电计量装置。
光纤到户建设推进共享箱体建设模式,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按小区住户规模,设置具有独立管理空间和作业面的共享箱体,以满足多家运营企业需求。
鼓励运营企业通过资源互换、有偿使用等形式,共享已有管道、入户光纤、配线设施等资源。
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类、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基站及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应充分整合各类存量资源,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设施,能够共享的原则上不再新建。
在确保不影响美观和原有杆(塔)使用功能和安全,以及避免对周边原有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多功能杆(塔)合一”建设。
运营企业应无条件开放满足共享条件的已建基站设施。
三、怎样编制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在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指导下,由州通信发展办牵头会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运营企业,根据国土空间整体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数字甘孜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求共同研究编制,按程序报州委、州政府审批,并推动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中国铁塔以及广电网络在本州的分支或下属机构应按照本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本企业发展规划。
四、怎样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故阻碍通信、广电设施建设或收取不合理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住宅小区、商住楼宇、学校等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保障用户自由选择运营企业服务的权利。
州、县(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加大对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
运营企业负责维护所属通信管线安全运行,并及时对受损遭破坏的线路设施进行抢修。
州经济信息化局、公安部门、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干扰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网络、通信基站正常运行的伪基站、黑电台等非法无线电信号。
损害通信管线、广电管线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恢复原状或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现有通信和广电基础设施,对故意破坏基础设施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