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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8- 01 10: 38浏览次数: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办规〔202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甘孜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孜州十四五”信息化发展和网络安全规划》《数字甘孜总体规划(2023-2025年)》,规范并加快推进以5G网络为代表的新型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信息通信产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指以交互方式传送语音、数据、文本、图像、视频和多媒体的高速传输(宽带)网及相关设施,包括通信管(槽)沟、管道、管廊、通信传输线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通信服务机房(含广播电视机房,下同)及其设施设备等;所称运营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铁塔、广电网络等在本州的分支或下属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集约、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安全保密和易于操作与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 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州经济信息化局)是本州信息化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甘孜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州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广播电视传输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按职能职责,负责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

甘孜州通信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通信发展办)依据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的委托,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负责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执行、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通信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的各级供电部门负责做好通信基础设施电力保障,并帮助运营商选择合理的用电种类和计量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具备条件的杆路设施共享,降低运营商用电及建设成本。

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国防动员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州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在州经济信息化局指导下,由州通信发展办牵头会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运营企业,根据国土空间整体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数字甘孜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求共同研究编制,按程序报州委、州政府审批,并推动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中国铁塔以及广电网络在本州的分支或下属机构应按照本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本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好年度实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工作。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住楼宇、集中居民点、统建房、医疗卫生、学校、车站、机场、展馆、广场、旅游景点等公共机构所属建(构)筑物,以及文化体育设施、市政路灯杆、视频监控杆、道路、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应无条件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支持通信管线、基站、机房、室内分布系统以及4G/5G小微基站等建设,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通信管线建设管理

第八条 通信管线和基站、机房建设必须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和规划核实手续,并积极配合当地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实施数字化管理。

已建地下综合管廊并预留通信管线位置的区域,通信管线须进入地下综合管廊敷设,不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九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通信管沟、管道、管廊等基础设施,由州通信发展办牵头协调相关产权单位具体实施,应按照国家有关共建共享规定,设计建设须符合GB/T50374-2018《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实行统一建设或联合建设。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通信线路、杆路工程设计规范,减少架空方式敷设线缆,加强维护梳理,有序推进通信线缆专项整治,做到规范、美观、合理、易维护。

第十条 组织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以及其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审查建设方案时,相关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应通知州通信发展办和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参与,并根据国家相关强制性建设标准预留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距离。

上述项目建设范围内无通信基础设施的,相关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须告知州通信发展办,由州通信发展办统一向运营企业和通信管线使用单位征集建设需求,统一编制通信预留管道建设方案。预留管道与上述项目同步实施建设,建设费用由管道所有权人承担。

必须改动、迁移或拆除已建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保持或提高原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水平,保证通信服务畅通。相关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须及时告知州通信发展办,由州通信发展办协调产权单位配合,统一编制专项方案,保障上述项目顺利实施,所需迁改费用由提出改动、迁移或拆除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

第十一条 新建和建成未移交的前款项目,由当地住建部门审批地下通信管线的建设施工许可;已经移交的前款项目,由当地相关部门审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审批施工许可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时,应组织相关管线单位和州通信发展办进行论证,避免重复开挖。

 

第三章 光纤入户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采用光纤到户方式进行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 住宅建设单位须在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同步建设满足多家运营商共享使用所需的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桥架等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并安装设备用电计量装置,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作为建筑物附属配套设施,产权归业主,各运营企业平等免费接入。广播电视传输网按照GY/T306.1—2017《有线电视网络光纤到户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独立建设。

第十四条 光纤到户建设推进共享箱体建设模式,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按小区住户规模,在相应楼层(或室外适当位置)设置具有独立管理空间和作业面的共享箱体,满足多家运营企业使用的楼道分路设施放置需求。

通信入户皮线光缆须24芯以上,共享箱体的配线光缆接入纤芯应根据用户情况和技术规范要求合理配置;广播电视分纤箱每户须接入12芯皮线光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通信、有线广播电视及建筑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和施工须同时满足通信和广电网络传输要求。

第十六条 光纤到户设计单位应按照GB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Y/T306.1—2017《有线电视网络光纤到户系统技术规范》、GB/T50200—2018《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以及 DBJ51/004—2017《四川省住宅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技术规程》等标准进行设计,并在初步设计阶段征求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州通信发展办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光纤到户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未达到光纤到户设计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州、县(市)住建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城镇住宅小区工程总体验收应包含通信及广电设施。通信设施测试验收由州通信发展办组织相关专家实施,验收结论纳入《竣工验收报告》中智能建筑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栏目,作为整个工程验收的一部分。小区广电传输网设施的测试验收工作由州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相关专家实施。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各运营企业不得将其接入公网,并可选择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对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住楼及商业楼宇、校园进行宽带接入网光纤化改造,须按共建共享要求,鼓励运营企业通过资源互换、有偿使用等形式,共享已有管道、入户光纤、配线设施等资源;对不符合共享需求的,需求方应与资源所有方协商,在确保现有资源安全和方便后续维护的前提下提出改造方案,费用由需求方承担。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故阻碍通信、广电设施建设或收取不合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住宅小区、商住楼宇、学校等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保障用户自由选择运营企业服务的权利。

第十九条 州、县(市)住建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机构严格落实光纤到户规范要求GB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Y/T306.1—2017《有线电视网络光纤到户系统技术规范》、GB/T50200—2018《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和DBJ51/004-2017《四川省住宅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技术规程》,严把设计、施工图审查和验收关,并加强监督检查。未按本办法执行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基站、机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基站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办理国土、规划、环保等手续。占用公路、河道和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设置基站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基站占用手续,并纳入公共空间统一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规划有基站、机房的建筑物(含住宅小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建设方或开发商应按照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机房空间;未规划基站的,建设方或开发商应预留室内分布系统等空间。基站、机房、室内分布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分步施工、分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符合电磁环境卫生标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州同一区域的新建基站应按规定共建共享,基站建设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尽量景观化。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铁塔甘孜州分公司(以下称铁塔甘孜分公司)统筹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类(公路、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和建筑楼宇类(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重点场所基站及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需求,充分整合各类存量资源,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设施,能够共享的原则上不再新建。经统筹需求后,对仅有一家基础电信企业建设需求的室内分布系统,可由该运营企业自行投资建设。

在小、微基站建设中,铁塔甘孜分公司应结合本州实际,牵头相关产权单位共同制定不同场景下城市杆(塔)多功能改造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要遵循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在确保不影响美观和原有杆(塔)使用功能和安全,以及避免对周边原有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多功能杆(塔)合一建设。相关单位应协助提供通信基站建设必备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应对4G/5G小、微基站建设开放并提供建设所需便利条件,由州通信发展办牵头协调并同时征求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或具备相关资质证明的合法主体)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铁塔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选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要主动向承租方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在基站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中,如发现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或通信网络、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运行安全的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依据全州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等确定通信基础设施选址意向后,应征求相关权益人及相关部门意见,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基站设备所有权人应按照无线电管理要求,向州经济信息化局提供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由州经济信息化局协助四川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基站设备所有权人应按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别向所在地县(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报送上年度电磁环境保护报告,报告应包括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种类、数量、强度、用途和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环境投诉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无条件开放共享满足共享条件的已建基站设施。未开放共享的,由州通信发展办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共享所需的技术条件进行评估论证,可开放共享的必须共享,拒绝共享的由州通信发展办上报省通信管理局按规定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保障

第三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有序推进本地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会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通信发展办对全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负责本州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管和无线电监督检查。

州通信发展办负责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及其产权、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州、县(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加大对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

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编制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将规划成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并办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手续。

州、县(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宣传并督促贯彻落实。

州、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对有线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州、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检查。

州、县(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与经信、广播电视、通信发展等部门及时对接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信息,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工作,为运营企业制订和实施相关建设规划提供支撑。运营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信号覆盖,提高基础服务能力,并积极配合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在基站、机房安装相应的国防动员通信警报设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通信及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安全、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对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 运营企业负责维护所属通信管线安全运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网络中断的,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抢修。运营企业和物业公司应配合州经济信息化局、公安部门、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干扰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网络、通信基站正常运行的伪基站、黑电台等非法无线电信号。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通信管线、广电管线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通信设施安全时,应事先通知州通信发展办、州文化广电旅游局或有关运营企业,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相关规定,损害通信管线、广电管线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恢复原状或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现有的通信和广电基础设施,对故意破坏基础设施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经济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9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