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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3- 30 21: 20浏览次数: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府规〔202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重点资源管理,实现对重点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合理利用,统筹重点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乡村振兴、产业富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资源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重点景区开发)、清洁能源(包括水电、太阳能、风能、抽水蓄能、高温地热)、矿产资源(不含河道砂石资源)、森林资源、特色农牧业资源(包括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和碳汇资源。

本州行政区域内上述重点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监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甘孜藏族自治州资源管理委员会(简称“州资管委”),经州人民政府授权对全州重点资源实施统筹归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州资管委统筹、协调、管理下,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负责相关领域的重点资源管理工作。州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全州旅游资源管理,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州清洁能源资源管理,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州矿产资源管理,州林草局负责全州森林资源管理,州农牧农村局负责全州特色农牧业资源管理,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负责全州碳汇资源管理。

州资管委经州人民政府授权后,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州资管委开展工作相关经费,由州财政单列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州资管委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统筹、协调、确定各资源供给规模,各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资源供给能力及产业发展方向,结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资源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

资源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打造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国际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现代高原特色农牧业基地、国家重要清洁能源基地”,坚持依法统筹高效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有序规范开发旅游、清洁能源、矿产、森林、特色农牧业、碳汇重点资源,避免小散乱企业乱圈乱占资源和无序开发,努力实现“开发一方资源、发展一方经济、保护一方生态、富裕一方百姓”。

资源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经州资管委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州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州资管委确定全州重点资源普查方案,充分发挥领导、协调作用,统筹各职能部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数据库、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开展全州重点资源普查工作,建立“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台账”,对资源存量、开发情况等摸清底数;加强网络技术、信息化手段的实施运用,逐步建立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章 资源开发与利用

第六条 各资源主管部门在资源普查和清理的基础上对相关资源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全面准确做好重点资源动态统计,建立资源存量数据、开发台账数据等,并按年度向州资管委报告全州资源分布、开发等情况,实施资源动态管理。

第七条 全州重点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相关决策工作,按照州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各项目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八条 跨区域资源开发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无具体明确规定的,由州资管委协调相关区域统筹确定具体开发、管理事宜。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个人加强对重点资源开发、利用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建立甘孜藏族自治州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体系,对参与州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并依法合规使用评定结果。具体评定工作由州资管委统一协调开展。

评定结果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上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一条 坚持重点资源有偿开发利用原则。要严格强化政府宏观指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统筹兼顾企业、政府、资源所在地群众利益,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同步做好生态保护、乡村振兴、产业富民等工作。

具体方案应在资源开发利用中,通过招标条件、出让合同作出明确要求和约定。

第十二条 参与重点资源普查、开发、利用的主体资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确定。州人民政府在行政权限内,授权州资管委统筹协调各资源主管部门、各县(市)依法依规做好具体工作。

重点资源开发主体和开发项目的确定,应先行编制资源开发工作方案,按计划开展相关工作:

(一)州级各部门、各县(市)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向州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开发计划。明确资源基本情况、资源开发前景分析、资源开发计划与目标、资源开发合作模式和投资规模、退出方式等。

(二)州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具体资源项目开发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对开发主体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对开发资源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所需要文件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调查,并在10天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州资管委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到现场踏勘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调查的,出具审查意见时间顺延,但不得超过20天。

(三)各具体职能部门,按审查后的工作计划开展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开发主体及项目依法确定后,各具体职能部门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州资管委办公室。州资管委办公室收集汇总重点资源开发申请及行业审查意见,并按照前期审查通过的工作计划开展评审,符合工作计划要求的,按程序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州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开展资源开发前期工作,未通过评审的,不得擅自开发。

(四)州或县(市)人民政府与开发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应按照州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内部法治审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合作协议签订后,报州资管委办公室备案。

(五)开发主体在取得重点资源开发权后,必须在州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进行资源开发事宜,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在当地缴纳有关税费并接受税务、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旅游、清洁能源、矿产、森林、特色农牧业、碳汇等重点资源分别制定资源开发管理办法,明确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已经确定的资源开发项目,因不可抗力导致未如期完成前期工作,未按时开工建设,未如期建成投产的,可由开发主体写出书面报告和延期申请,经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并报州资管委审核后,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州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后可延长其开发时限。申请未获同意的,依法、依约收回资源开发权。


第四章 开发保护

第十五条 重点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除按法律法规对开发主体进行处罚外,开发主体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第十六条 重点资源开发利用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资源开发利用被破坏的,开发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资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发利用重点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开发主体违法、违规或未经许可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资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开发主体违法、违规或未经许可买卖、出租资源开发权或者将相关权利用作抵押、质押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资源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收回开发、利用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资管委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