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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3- 30 21: 19浏览次数: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办规〔202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甘孜州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数字赋能”战略部署,加强全州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集约、规范高效管理,高质量建设“数字甘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数据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和甘孜州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州本级各单位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使用下列资金进行已建项目运维或新建、续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包含系统运行运维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纯硬件设备及套装软件购买等)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一)州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上级相关专项资金。

(四)对口援建资金。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融合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建立整体协同、规范高效、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已建项目运维、续建、扩建、改建或新建的信息化项目,除极个别涉及国家安全的外,不互联互通造成新的数字烟囱、数字壁垒的,原则上不实施。末端感知设备终端所采集的信息原则上无条件共享。

(一)州“数字甘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计划,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

(二)州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管理,承担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下达使用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根据国家、省和州本级财政性资金对信息化项目投入计划,指导协调州大数据中心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储备。

(三)州大数据中心承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统筹调度职责,负责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协调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甘孜州“数字甘孜”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负责组织、管理全州“数字甘孜”建设专业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前置技术审核;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项目技术管理服务;参与项目验收及运行后评价;负责项目信息系统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数据共享开放工作。

(四)州委网信办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依法开展网络安全监督。

(五)州委保密机要局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三同步一评估”要求落实情况、评估后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六)州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统筹管理、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政府采购监管、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涉及资金变更事项的审查、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

(七)州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州司法局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九)州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建设单位落实信息化建设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测评工作;在州委网信办统筹协调下,依法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十)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州直机关各单位、州属国有企业应对下属二级机构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十一)州国资委负责加强对平台公司的监督,州大数据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州投资发展集团负责州级“数字甘孜”国有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平台公司依法依规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总集成及建设运营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共性支撑平台等基础性项目和跨部门、跨业务、多用户单位场景的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性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州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涉及多个需求部门共同参与的业务性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建设;其他业务性项目按照“部门主导、部门主责”的原则,由各相关单位负责建设。

第五条 项目软硬件采用信创产品情况、商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审查情况和数据共享开放情况,作为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未按要求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和新建、改扩建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加强信息化项目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安全服务保障系统并定期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并将密码应用方案和安全性评估报告报州委保密机要局备案。

(三)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信创为原则、非信创为例外”的原则,所有软硬件须优先采用信创产品。报批阶段,要在项目方案中对信创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四)非涉密信息化项目须按照数据共享开放要求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接,涉密信息化项目根据数据共享开放需求进行数据脱敏处理后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如项目建设单位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州委、州人民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开放,但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经州大数据中心审核后,报州委州政府审批。


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遵循全州“数字甘孜”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坚持“设计先行、有序实施”的原则,建立中长期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

(一)州大数据中心根据“数字甘孜”发展规划和实际工作需求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提出储备项目更新建议,并报州“数字甘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调整项目储备库。

(二)各相关单位的项目应及时入库储备,每年9月上旬前向州大数据中心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三)入库项目审核要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数据资源目录清单(预估)。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报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随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州大数据中心。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网络安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密码应用以及数据、系统、业务融合分析篇(章),州大数据中心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对上述分析篇(章)的意见。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开放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条 州大数据中心会同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单位根据可用建设资金规模、项目轻重缓急等,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由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大数据中心统筹纳入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州委、州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年度计划外且未进入储备目录的项目,不予安排建设资金。特殊情况需在本年度新增建设并安排资金的项目,须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州大数据中心会同州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结合实际,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报州大数据中心备案。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的,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范执行。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须进行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参考财评相关文件执行。涉及财评出具各子项控制价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评后的各子项控制价实施招标采购,不得超出对应额度和资金额度交叉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包括应用系统实施方案、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云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密码应用方案等。

(三)资金来源。包括投资额度和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专项资金等)等。

(四)其他材料:州财政局出具项目资金审核意见;州委网信办、州公安局按照职能职责出具信息安全审核意见;州保密机要局出具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合规性、正确性和有效性审核意见;州大数据中心出具技术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由国家相关部委、省直相关部门在甘孜州试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设计方案提交国家相关部委、省直相关部门审批前,需报州大数据中心预审。

第十七条 相关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守审批时限,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料预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不超过10个工作日;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料预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不超过1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建设单位资料整改时间,不含网络安全审查时间,网络安全审查时限参照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建设项目,按应急处突相关规范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将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后,1年内必须启动实施,逾期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州级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其中属于信息化服务的按服务类项目采购,若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州管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监理,建设单位须依法依规确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对承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按合同把控项目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风险,保证项目按时完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须及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州大数据中心报备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初验报告、终验报告等阶段性项目进度资料。州大数据中心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统筹调度、管理和督办,不定期抽查和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预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预算,确需调整概算、预算的,须按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有关规范执行。


第五章 验收及运行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通过验收才能投入使用,具体按照验收规范执行。

(一)未按要求与数字甘孜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验收。

(二)按要求需进行软件测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验收前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和评估,未通过的原则上不得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须按照以下规范执行:

(一)属于数据处理服务、运营服务的项目,在服务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向州大数据中心报备。服务期满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后向州大数据中心报备。

(二)不属于数据处理服务、运营服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开始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试运行结束后向州大数据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州大数据中心报备。

(三)由国家、省在甘孜州试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国家相关部委、省直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前,须向州大数据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通过后,按程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州大数据中心报备。

第二十九条 州大数据中心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建立后评价机制,对重点项目的运行情况、使用效果、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相关单位后续项目申报审批挂钩。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对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履约质量、响应程度等方面的评价情况,建立全州信息化建设项目供应商评价机制。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约定运维期一般不少于1年,约定运维期结束后,经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州大数据中心提出意见,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州财政局按程序和规定安排项目运维经费,其中州属国有企业自行安排运维经费。

第三十二条 分期采购服务的项目,服务期结束后如只需进行运维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运维经费;如需继续采购服务的,按新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三条 州委网信办定期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网络安全检测,未通过检测的须限期整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担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参建单位、第三方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数据资源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州大数据中心对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进行统筹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优先级设计生产数据,并按要求做好数据采集治理、资源编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含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原则上定制软件及升级服务的知识产权和资产须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相关资产和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系统应及时停用,系统停用前应做好数据的评估工作,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并向州大数据中心报备。


第八章 统筹集约建设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遵循“上云为原则、不上云为例外”,州直机关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依托州政务云建设,既有机房可进行云化改造并纳入全州统一云管体系。

(一)各级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依托电子政务外网部署。

(二)各级各部门应用系统原则上基于州政务云平台部署。

(三)各级政务部门按照“三定”明确的职责,依法依规梳理形成衔接一致、完整有效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纳入全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运行管理,实现政务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目录同源动态管理。积极稳妥推动社会数据与政务数据深度融合,明确共享标准,界定共享权责,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打通网间数据共享通道,通过数据接口、库表、文件等途径实现安全有序共享。

第四十三条 州级统筹建立全州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共享开放体系,健全人口、法人、空间地理、房产房屋、电子证照、经济运行等基础库,通过统一的数据资源管理平台供各级各部门共用复用。视频融合共享平台、物联感知平台、地理信息等基础能力平台由州大数据中心统筹建设,并向需求单位提供基础能力服务。各级各部门应用场景建设中不再重复建设相关能力平台。

第四十四条 州级统筹构建数字底座“一张图”,各级各部门在此基础上打造多样化业务应用场景。

第四十五条 州级建设的重点领域业务应用,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实行统筹建设、分级共用,建设任务和资金可根据实际分级承担。

第四十六条 支持各县(市)申报建设各具特色的“数字甘孜”创新试点项目,条件成熟的可升级为州级平台供全州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州本级整合设立“数字甘孜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州直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出台专项资金管理规程,确保使用效益。州级各部门(单位)要统筹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州直机关各单位与社会资本合作,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担任业主的信息化项目,相关州直单位应将项目方案报州委网信办、州大数据中心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和前置技术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验收时,相关州直单位应报请州委网信办、州大数据中心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和前置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第四十九条 涉密类信息化建设项目在计划申报和项目审批方面参照本办法和《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执行,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密类信息化建设项目保密管理予以指导。

第五十条 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外,各县(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配套的标准规范、工作细则等,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