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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 05- 09 22: 32浏览次数:

  近日,州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甘孜藏族自治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为方便理解,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基本介绍

  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资质、发包价、实施能力、施工组织等要求,公布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合同条款和合同总价等内容,评标委员会仅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确定3名中标候选人,并依法依规从中标候选人中依次择优确定中标人。

  二、《实施细则(试行)》的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0年12月15日,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2020〕652号),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要求各市州制定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为此,州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南充、广安等兄弟市州制定的实施细则,联合制定了《实施细则(试行)》。

  三、《实施细则(试行)》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共六章二十六条,对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招标项目适用范围、招标条件、项目发包价、招标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依据和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对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解释,明确了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适用范围”明确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招标条件”明确了项目业主要履行主体责任,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对前期工作的深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对各行业领域如何确定发包价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招标程序”从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异议、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和对投标文件的审查、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择优排序、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时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六章“其他”明确了细则解释主体和实施起止年限。

  四、施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重要意义

  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的创新,能有效限制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候选人的权利,有效遏制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切实减少招标投标活动中人为干扰因素,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更好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落实了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实现了 “权责统一”,招标人可以根据实施项目需要“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的投标人,能更好更快实施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