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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2- 05- 19 11: 01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6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资质、发包价、实施能力、施工组织等要求,公布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合同条款和合同总价等内容,评标委员会仅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确定3名中标候选人,并依法依规从中标候选人中依次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一般应当实行合同总价包干,作为工程量清单内容的包干总价。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承包合同价除政策因素、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予调整。招标人应当强化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充分预见并合理划分合同风险。

第四条  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场地、现场管理以及中标候选人评定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实际情况制定评定分离机制招标文件范本。

第五条  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七条  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在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在核准招标事项时,招标方式核准为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


 第三章 招标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选择承包单位时,应当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做深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项目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清单编制、工程预算、财政评审等已完成。招标文件中工程量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九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该项目投资控制限额。施工项目招标控制价应依据现行计量计价规范、定额和政策规定编制,并进行财政评审。经财政评审后的施工项目招标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下浮7%;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和其他工程下浮8%;行业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即为项目发包价。实行评定分离机制招标的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财评招标控制价不列暂估价。项目发包价即为承包合同价和工程结算价。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建设中工程量原则上不作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不再进行报价,招标文件发包价即为项目承包合同价。投标人须按投标文件格式向招标人出具“投标报价承诺函”。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用情况、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资格条件,以及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施工组织、合同条款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报名资格条件、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发包价、投标承诺函、合同条款等。合同发包价应当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招标文件编制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同时期计价定额的各项规定。水利、交通、人防、自然资源等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行业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当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澄清及异议。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电子招标系统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在系统中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不能正常解密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随机评定中标候选人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对开评标过程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开标。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预约的开标室现场登录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系统,解密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查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人可通过在线开标系统参与在线开标,如有异议,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后10分钟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线即时答复处理并制作记录。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视为其认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若符合接受投标文件条件(已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且正常解密、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下同)的投标单位小于等于30家时,全部进入符合性审查。若符合接受投标文件条件的投标单位超过30家,则先进行第一轮摇号,将投标单位均衡分组,并根据分组数按比例分配第一轮入选名额(总数不超过30家),每组以本组投标人报名顺序进行排序,摇号产生第一轮入选企业,入围的投标企业进入评标阶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做好相关记录。抽取完成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现场监督签字确认。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组织开标、唱标,登记开标记录表后将相关文件一并送至评标室。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审查。招标人在省评标专家库抽取5名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当场公布审查结果。

随机评定机制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与招标项目符合的资质等级;

(二)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省外企业还应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任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行业对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行业规定。

(三)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符合的专业及等级条件;

(四)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五)本企业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限制投标等相关情形、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以发包价和标价工程量清单承包工程的书面承诺;

(六)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无行贿犯罪行为声明。若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条款及总价等;

(八)企业诚信分值查询结果(自发布招标文件之日后四川省住建厅网站或相关行业信用平台查询结果的完整网页截图);

(九)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承诺函。

如有特殊要求需要设置上述内容外的相应资质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招标人不得另行设置其他审查内容。

第十八条  符合性审查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包括(投标人单位、符合情况、被否决投标理由、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合格投标人单位),审查结果即时在开标系统中予以公布,投标人对符合性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审查结果公布后30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系统提出,过时将视为无异议。招标人应通过系统予以答复。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企业进入公开抽取程序。

第十九条  (一)公开随机抽取。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投标人的见证下,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摇号机中放入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同等数量的摇号球,随机抽取三个球,其编号对应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抽取过程予以记录,并对每次投标人抽取号码予以登记确认。

投标人如对抽取活动有异议,应在抽取结束后10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系统在线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答复、制作记录。

第二十条  中标候选人择优排序。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发布择优排序中标候选人规则及方案。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发布的规则及方案对最终抽取的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当场择优排序。

第二十一条  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结果和抽取结果以及招标人择优结果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截止日必须是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有投诉的,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受理。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投诉,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还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发包价的10%。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名中标候选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通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其余全部投标人,重新组织进行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应加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的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依法对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随机评定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将工程项目预算或评审失误造成招标控制价严重脱离实际、违规确定发包价等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向纪委监委进行移交。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