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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疫情实施临时电费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 05- 12 11: 24浏览次数:

各县发改局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财政局,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德格格萨尔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措施》(甘办发〔2020〕10号)有关精神,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3号)规定,就我州应对疫情有关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企业名单按注册所在地属地原则,由州商务局督促各县(市)核实提出,并会同发改、财政、经信以及供电企业审核确定后上报省商务厅。经州经信局排查审核,我州暂无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企业,故不向省经信厅上报企业名单。

二、补贴标准

对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用电按其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30%计算电费补贴。其中,我州实施临时电费补贴的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按国网四川电网同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的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价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对于未缴纳基本电费的用户,以及现行基本电价征收标准低于国网四川电网基本电价标准30%的用户,以其实际缴纳基本电费为补贴上限。

三、补贴方式

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和省级层面各自承担补贴金额的一半,分别兑付。供电企业根据企业相关用电量和补贴标准计算应补贴金额,并在当月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其中转供电终端用户电量由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供电企业三方确认,转供电主体须及时将补贴金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其中,省级层面承担的补贴金额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相关供电企业直接核算;企业注册地所在政府承担的补贴金额,由用电企业直接向所在地财政局申报领取,供电企业做好配合工作。

四、补贴期限

本次临时电缆补贴期限自2020年2月5日起,有效期按省出台政策规定执行。

五、工作流程

由州商务局督促各县(市)明确企业名单,汇总后尽快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州电力公司、德格格萨尔电力公司根据用电企业名单在当月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省级层面承担的电费补贴,并将相关数据及时反馈用电企业以及注册地政府,同时,将汇总的当月补贴数据上报省、州发改、财政、商务部门。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20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