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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 2022- 05- 12 11: 08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海螺沟管理局,州级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州有关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等系列工作要求,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尽快全面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积极组织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一)全面有力推动复工复产。按照省、州应急指挥部公告特别是《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四川省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工作指南的通知》(川办发〔2020〕29号)要求,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商工作。全面恢复低风险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全面取消堂食限制性措施,推动帮助餐饮业全面恢复营业;全面放开对生活服务业的疫情防控相关限制政策,推动酒店住宿业全面营业;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按省州有关公告有序恢复城乡集市和农贸市场秩序。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指导个体工商户做实复工防疫。要指导复(开)工个体工商户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实体店应自觉落实场所清洁卫生、消毒杀菌、通风换气等防控措施。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帮助个体工商户落实疫情防控物资。

(三)保障用工需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借助“春风行动”,有序组织个体工商户(含雇工)返岗复(开)工。持有《四川外出入员健康申报证明》或互认省(区、市)健康证明的返岗人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相关单位必须认可健康申报证明(码),不得另行提出附加条件。鼓励有雇工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地雇佣员工,让更多农牧民群众在家门口稳定就业增收。

(四)保障物流需求。正确处理“严防控、保畅通”的关系,有力有序做好交通运输组织协调,严禁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交通网络正常运行。促进快递行业全面复工,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

(五)着力打造良好市场秩序。加强防护产品和涉及民生重要商品的质量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抽检力度,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作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制售伪劣产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和民生用品、防控物资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对复工复产的食品生产个体工商户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重点督促其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关口,严禁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动物源性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严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出厂销售,严禁借防治新冠肺炎疫情名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开展虚假宣传。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注意方式方法,对于轻微违法、社会影响较小的违法行为,可采取行政指导、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个体工商户进行整改,或采取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等方式,教育个体工商户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客户,优先理赔。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缴纳保费的车辆,适当延期收取车险保费。

(七)减免社保费用。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号)规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八)减免税收。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九)减免房租。严格落实甘孜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措施》(甘办发〔2020〕10号)有关要求,减免承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个体户)房租租金,对承租经营性资产类用于零售、餐饮娱乐、酒店服务业的承租户在疫情期间按照租金标准免2个月房租租金、减半1个月房租租金;对用于办公等行业的承租户在疫情期间按照租金标准免1个月房租租金、减半1个月房租租金。鼓励其他业主为租户减免房租租金。

(十)降低用电用气成本。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已经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十一)降低检验检测收费。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所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检测机构,对个体工商户开辟检验检测绿色通道,相关检验检测费用减免收费50%。鼓励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相关检验检测收费。

三、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二)持续做好准营便利化。充分依托 “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预约办理、告知承诺”等有效手段,提供市场准入许可服务。压缩开办时间,引导实现网上办理。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新办许可、备案等资质的,通过电子材料实行网上申办,资质过期的,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为止,全州疫情解除后立即办理;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不纳入无照经营查处范围。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计划实施现场核查的获证个体工商户,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十三)延长行政许可期限。个体工商户因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为止,全州疫情解除后立即办理。对受疫情影响,《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法到期换证的,可延长至疫情结束一个月内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方面服务。对因资金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支持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加强服务指导,缩短办理时限;从速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案件,依法严厉查处侵犯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专用权违法行为,支持协助个体工商户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依法简化侵权纠纷案件的立案程序,快审快结,缩短办案周期。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予以指导优先办理。

(十五)实行包容理性措施。凡于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的年报截止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暂不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疫情防控期间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和即将过期的食品,督促协调个体工商户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后续的异议复检和核查处置时限,依个体工商户复工时间适当延长。对因受疫情影响强检计量器具按规范到期未检的,在保证正常使用情况下报县(市、局)监管部门备案,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申请检定。对因受疫情影响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纳入清理吊销名单,谨慎吊销证照,为恢复经营活动提供条件。凡申请移出经营异常状态的,原则上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移出条件的,即时做出决定。

(十六)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私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进商户门、知商户情、解商户难、助商户兴”活动,落实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七)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中央、省、州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

 

 


 

甘孜州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