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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 05- 11 15: 48浏览次数: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形势,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经研究,现下达你地2022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拨付和发放

  下达各地的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列入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此次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各地要与当地银行机构做好衔接,及时下达资金,不误农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要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数据等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要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采取“一卡通”直接发放补贴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二、关于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融通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比照当地农户享受一次性补贴政策,请有关地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各地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各地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20日前发放完毕。市(州)汇总实施方案向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报备,并将补贴发放情况(详见附件2)汇总于4月20日前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规范发放流程。各地要按要求做好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供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强化绩效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在预算执行中要对照绩效目标任务做好绩效监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