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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 11- 10 12: 42浏览次数:

文件原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我州出台了《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甘府发〔2022〕30 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由于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8年颁布施行,于今年到期重新制定城乡医保政策势在必行。结合我州实际,出台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确保了符合国家待遇清单,不突破清单范围;确保了基金能支撑,不出现赤字;确保了待遇有提升,切实保障民生对城乡医保待遇水平进行调整,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高参保群众医疗待遇

二、《办法》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发〔20205号)

三、《办法》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起草贯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我州城乡统筹管理水平”的基本思路,最大限度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参保群体整体待遇不降并略有提高。

《办法》8章、45条,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对门诊特殊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提高住院医疗待遇

1.降低乙类自付比例

按照政策向职工医保靠拢的原则,通过降低乙类自付比例提高参保人员报销水平。将原来乙类特殊药品及血液制品个人自付15%、乙类特殊检查治疗个人自付20%,统一降低为个人自付10%;将原来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用特殊材料及治疗相关一次性医用耗材,单价在100元以下的全额按规定报销,调整为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全额按规定报销。

2.提高床位费支付标准

二级及以下医院提高5元/床·日,三级医院提高15元/床·日,危重监护病房(ICU/CCU)、层流洁净病房提高20元/床·日。

(二)扩大门慢特疾病病种

一是新增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或减退症、癫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白癜风、矽肺病(非工伤)、顽固型银屑病、重度骨质疏松8个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二是新增黄斑变性、白塞氏病2个病种纳入重大疾病管理。

(三)提高门慢特报销待遇

1.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新增了多病种年度内支付限额可叠加计算,一档累计不超过3000元,二档累计不超过3500元。

2.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经申报认定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州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应比例纳入住院报销,选择第二档筹资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提高5%

(四)取消省内异地就医备案

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外伤住院就医除外),可直接联网结算医保待遇。